2017-03-29 16:46 浏览:47 编辑:搜狐焦点网
口头约定算合同内容吗?
业主“一房两卖” 赔10万元
合同形式多样 口头约定也算合同
2015年10月10日,何小姐与袁先生口头约定,袁先生将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一套物业转让给何小姐。当日,何小姐给付定金5万元,袁先生开具定金收据。收据上写明:应在2~3个月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袁先生却迟迟未与何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小姐在多次催促袁先生未果后,于2015年11月30日委托律师向袁先生发函,但袁先生均未理会或做出相关说明。
2016年2月1日,何小姐得知此物业已做房屋变更登记,转移到案外人陈小姐名下。2016年2月10日,何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袁先生赔偿其双倍定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袁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小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专家提醒: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所以,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要拘泥地认为只有标题为“合同”二字的书面合同才是合同。
同时需要提醒业主的是,请注意避免“一房二卖”。出售房产时若存在前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再次出售房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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